公證機構可以提供哪些與新冠疫情相關的公證服務?
1、公證機構能夠為因被采取隔離措施、被確診隔離治療或者因政府緊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公民,辦理醫院就診、隔離證明或者街道社區隔離、留觀證明等公證,證明公民在疫情中就診、住院或者被隔離、留觀事實的真實性,幫助公民在民事活動以及工作、學習中減輕或者免于承擔相關責任。
2、公證機構能夠對企業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會議進行現場監督,幫助企業正常運轉;為企業授信、借款、延期還款、展期協議、擔保等辦理相關公證,協助清收已到期往來款,幫助企業解決融資和資金周轉難題;參與促成企業與員工達成薪資和解協議,并辦理公證,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消除潛在矛盾風險。
3、公證機構能夠為因疫情不能按期履行進出口貿易合同或者進出口貿易合同到期實際不能履行的企業,辦理與疫情相關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證,幫助企業因無法履行合同而減輕或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并為企業辦理因疫情遭受經濟和財產損失的保全證據公證,為企業后續維權提供保障。
4、公證機構將免費為企業、個人等針對疫情的捐贈行為辦理公證,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公益性社會組織提存、保管、分配、使用捐款、捐物,增強公益活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對社會緊缺物資的配發進行現場監督,確保公開透明、公正公平;針對人員無法聚集的情況,對基層自治組織各類會議進行現場監督,保障社會正常運行;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取證,打擊哄抬物價,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5、公證機構對因疫情影響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辦的公證事項,將優先受理、優先辦理、優先出證;對受江蘇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區執行支援防控任務的醫護人員、對我省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職務被確診受到病毒感染的醫護人員、對我省疫情防控期間因表現突出受到市級以上表彰的醫護人員,自2020年2月17日起5年內,根據個人申請,免費辦理民事類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