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本案所涉雇主責任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范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所涉險種為雇主責任險,按照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范圍為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事故。
“爭議焦點就在于,阿龍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背修k人表示,根據已查明事實,阿龍死亡原因系心臟呼吸驟停猝死,雖然其死亡發生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但他死亡當日,工作時間長達10小時以上,且在死亡前兩個月內,除去7個休息日,其每日工作時間均長達10小時以上。
法院認為,世界衛生組織對猝死的定義為“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說明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體內部原因,但長時間內工作內容多、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會有損身體健康,亦是一般人均知曉的生活健康常識。
阿龍死亡前一年時間內,其工作時間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有密集的加班行為存在,死亡當日也是加班至20時21分才回家休息,因此根據現有證據,法院雖無法得出阿龍加班與其猝死之間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根據其工作時長、加班情況以及當日加班后回家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
綜上,阿龍的死亡與工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屬于雇主責任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法院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5萬元保險理賠金的訴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