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職務或職務影響力,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2.領導干部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3.違規插手司法活動或案件辦理,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4.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案件;
5.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6.邀請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
7.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違規接觸、交往;
8.司法人員違反辦案回避制度;
9.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其他物品;
10.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11.收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其他利益;
12.在監督管理中執法不嚴、處罰不力或弄虛作假;
13.辦案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報告不主動;
14.其他違反司法“三個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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